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某甲非法采矿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1986********,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捕逮捕,于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7日至5月16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甲伙同刘某甲、白某乙(已判决)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村310国道北侧刘某乙承包的耕地上,挖掘耕地层下方的砂矿并对外出售。经测量,被告人白某甲共采掘砂矿3336立方米。经鉴定,涉案砂矿价值人民币350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土地租赁合同、微信群聊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土地测绘成果、土方测量计算报告、《关于协助认定涉案沙土是否依法开采的函》、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刘某乙、朱某甲、陈某某、卢某某、陶某某、朱某乙、冯某某、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同案人刘利彬、白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有资产评估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白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霞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