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81983********,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住洛宁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2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白某盗窃被害人李某支付宝内的10000元。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白某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被告人白某于2019年12月21日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军伟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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