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6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绰号“欧阳”,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海城市**居委会*组***路**号-**-***。2013年2月18日因赌博被辽宁省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于同年5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村)***号。2013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23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二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2011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白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晚上,孙某(在逃)因物流公司抢货纠纷,指使被告人杨某某开车带路、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黑色丰田凯美瑞套牌车(浙F*****),带领被告人白某、孙某某(在逃)、刘某某(在逃)持钢管在本市濮院镇文苑路与永安路交叉口润丰制衣厂门口路边对被害人徐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证人尹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白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白某、杨某某结伙他人,目无法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杨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白某、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白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沈晓颜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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