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白某,男,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57********,文盲,无业,家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镇**村**号,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0日22时许,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白某居住的瑞丽市**镇**村**号抓获白某和麻某(另行处理)。当场在房间的四方形桌子中间隔层查获用“护肝片”塑料瓶盛装有的毒品海洛因;用青霉素瓶装的毒品海洛因;在该房间地板上查获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一节透明塑料管内密封装着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毒品海洛因净重共计2.2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10.6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称重、取样记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毒品海洛因共计12.8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芹
2020年2月14日
附:
1、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补充材料一份,光盘三张;
2、被告人白某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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