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白永生,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月,于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永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0日凌晨,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商场南门对面**鞋店,被告人白永生通过该店玻璃门缝隙钻入店内,将被害人化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2250元现金盗走。
2.2018年12月24日凌晨,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大道**火锅店,被告人白永生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店内西侧收银台抽屉内的1000余元现金和五盒芙蓉王香烟盗走。经鉴定,被盗芙蓉王香烟价值共计125元。
3. 2019年3月27日晚,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商场南侧“**”店铺,被告人白永生将该店卷闸门撬开后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400元左右现金盗走。
综上,被告人白永生实施盗窃三起,盗窃数额共计3775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白永生的供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77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白永生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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