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镇**村**队**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30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9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0月15日提前解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傍晚,被告人白某某流窜至庆阳市西峰区**百货一楼,趁王某某不备扒窃其蓝色oppo手机一部,在西峰城区交给朱某某后获利900元,赃款挥霍,破案后手机追回,经庆阳市西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认定,该部手机价值15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利群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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