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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泽锦盗窃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白泽锦,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199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1年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泽锦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白泽锦在本市青羊区**巷**号附**号“**盅盅面”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店内桌上的一部金色苹果iphone11-Pro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6500元)盗走,逃离至**广场**号门附近时被群众当场挡获。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泽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泽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泽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法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丽莉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白泽锦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建议适用建议程序函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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