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白湘蜀,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8********,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 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月5日由秀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重庆市秀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湘蜀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4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又因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2日退回秀山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成立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秀山县大溪乡被纳入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为此秀山县大溪乡政府经讨论决定在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打捞寨成立“金弹子(又称乌柿树、黑塔子)保护林”,并由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保护林中的金弹子树木挂牌古树保护。
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白湘蜀邀约田某甲陪同自己雇请工人田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到重庆市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将1株金弹子树挖走。当晚22时许经田某乙介绍,白湘蜀在秀山县石堤镇加油站岔路口附近的路边将该株金弹子树以人民币3.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2018年11月20日,该金弹子树被秀山县林业局查获并假植至秀山县林业局中和街道官湖社区苗圃内。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金弹子树高7米,胸径41厘米,树龄164年,系国家三级古树。
2018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白湘蜀雇佣朱某某、阚某某、等人到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挖掘1株被大溪乡政府挂牌保护的金弹子树,挖掘过程中被大溪乡政府工作人员阻止。2019年1月8日晚,白湘蜀邀约田某甲(另案处理)和朱某某雇请工人李某某等人、随车吊驾驶员、挖机师傅等人到位于重庆市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坪组小地名龙梯的“金弹子保护林”内,将12月31日被阻止挖掘的这株金弹子树挖走。后白湘蜀安排田某甲雇请挂车驾驶员王某某将采伐的金弹子树运至湖南省吉首市一货运部停车场内,以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田某乙、张某甲、符某某(另案处理)三人。次日凌晨,符某某、田某乙、张某甲三人继续雇请王某某将购买的金弹子树运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育才路附近,以人民币11.6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周某某。经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金弹子树高9米,胸径47厘米,树龄256年,系国家三级古树。经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评估,该树木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82000元。
2019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白湘蜀在秀山县**小区1被秀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酉水河石堤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关于采伐、移植树木需要办证的相关文件及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的相关文件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3.证人李某某、田某丙、周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苗木价格评估报告书;
5.被告人白湘蜀及同案人田某甲、田某乙、张某甲、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湘蜀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非法出售珍贵树木2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白湘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白湘蜀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訾芳
检察官助理:邓小娇
2020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湘蜀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侦查卷7册、一证通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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