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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满录盗窃案)_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甘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白满录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谷县**镇**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1987年因盗窃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甘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9日被甘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满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0日早上,被告人白满录将雒某某停放在甘谷县滨河丽景小区内“石棉厂面皮”后门处的一辆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甘谷县**镇**村,以205元钱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了“**废品站”老板高某某。后经甘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416元,破案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2、2020年3月23日早上,被告人白满录将张某某停放在甘谷县县政府大楼停车棚内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甘谷县**镇**村,以140元钱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老板胡某某。后经甘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415.6元,破案后该车已返还被害人。

 3、2020年3月17日早上,被告人白满录将曲某某停放在**小区**号楼楼门口的一辆蓝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甘谷县南关附近大路上,将该车以二百元钱的价格卖给了一名收废品的男子。破案后该车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满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满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满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满录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满录因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满录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万昌

检察官助理:王蕾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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