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81号
被告人白煜妤,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号。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煜妤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白煜妤在本市高新区经九路鸿基新城其经营的小螺号奶站内,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办理孩子上高新第二学校,并以此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4万元、杨某某7万元;同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白煜妤,或者以有关系可以帮忙购买别人转让的鸿基新城三期地下车位为由,或者以出售自己在鸿基新城三期地下车位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2万元、苏某某4万元。2019年9月10日,白煜妤归案。破案后,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谅解书及收条等;
2.证人柴某某、昌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煜妤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煜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煜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煜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已退赔被害人,获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煜妤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鲲鹏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光盘肆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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