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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玉飞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白玉飞,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经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玉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初,被告人白玉飞受鲍某某(已判刑)邀约,伙同李某某、苏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共同预谋伤害被害人谭某某,并由白玉飞联系朱某甲(已判刑)派人参与作案,朱某甲同意并向白玉飞提供砍刀十把。同年5月19日,被告人白玉飞等人发现谭某某行踪后,白玉飞即电话联系朱某甲,告知此情形,朱某甲亦即电话邀约舒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参与作案。当被害人谭某某、梅某某进入本区**街**街“**足疗”店后,尾随而来的鲍某某、白玉飞等人取出事先准备的砍刀蒙面冲进店内砍伤谭某某、梅某某,后白玉飞等人乘坐苏某某的面包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谭某某系因多次砍击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梅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9年10月7日20时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将被告人白玉飞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命案现场照片、尸检照片、作案凶器提取照片、抓获及破案经过、尸体火化证明、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朱某甲、李某某、舒某某、王某某、苏某某、袁某某、邓某某、朱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白玉飞的供述和辩解;6.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损伤鉴定报告;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玉飞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文涛

检察官助理:闵茜

2020年5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白玉飞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被害人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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