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瑞明盗窃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白瑞明,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00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5年2月刑满释放;2008年1月15日因犯抢劫、盗窃罪被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嫖娼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平伦,四川平伦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瑞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瑞明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白瑞明来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号附**号被害人龚某某的出租房内,与其完成性交易后离开,后白瑞明见被害人出门招嫖,便伺机采取砸窗撬锁的方式进入龚某某的出租房,将龚某某的两个挎包盗走。其中大挎包内装有人民币890元,一条黄金项链(含吊坠)、一枚戒指、一条白银项链等首饰,小挎包内无有价值物品。经崇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黄金价值人民币7400元,被盗白银项链价值人民币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瑞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瑞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瑞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瑞明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丹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换押证等诉讼文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