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花园**室。200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白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20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将车辆停在一处废弃的工地后,使用提前准备好的贴纸遮住车牌号。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先后来到东胜区第三幼儿园北侧的停车场、通九商城南侧巷子、煜春园小区南门超市门口等地,使用破窗锤将被害人方某某、刘某某、池某某、杨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丰田霸道越野车等车辆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的烟、酒、礼盒等物品,之后白某某驾驶车辆返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并在途中将部分盗窃物品丢弃在路边。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雷某某明知被告人白某某出售的五粮液牌白酒和水井坊牌白酒是盗窃所得,仍以55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白酒价值为8537元。
7月1日下午,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来到陕西省神木市神木镇,使用提前准备好的贴纸遮住车牌号。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驾驶车辆先后来到神木市神木镇东兴街邮政大楼楼下、府阳路锦城小江南饭店对面、果园平价超市门口、东兴街天丰酒店门口等地,使用破窗锤将被害人王某某、高某某、马某某、连某某停放在上述地点的路虎揽胜、丰田酷路泽越野车、丰田霸道越野车、凌志570越野车等车辆的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的烟、酒、茶叶等物品,之后驾驶驾驶车辆返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综上所述,被告人白某某共实施盗窃8次。经鉴定,在案扣押物品的价值为53106元。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白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锦林花园小区门口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部分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的,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雷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某多次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部分被盗赃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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