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皮那,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81990********,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元江县人,住元江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2月2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皮那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6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报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3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白皮那携毒品在德宏州芒市机场准备乘飞机前往昆明,被龙陵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包夹层内查获海洛因三片。经称量鉴定:查获的海洛因净重2092克,其含量分别为58%、58.2%、59.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皮那运输毒品海洛因2092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荣 军
检 察 员:王 连 翠
2019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白皮那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诉讼卷三册;
3、赃、证、物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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