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白立臣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三部刑诉〔2021〕Z86号

被告人白立臣,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1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月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立臣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白立臣在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因酒后闹事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徐辛庄派出所民警欲带至医院进行约束时,拒不配合工作,辱骂民警,并用拳击打民警任某某右眼部,致任眼镜脱落;咬民警贾某某腿部并抓伤其右手;抓伤民警某某左手拇指。后被在场民警控制并抓获。经鉴定,任某某、贾某某、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均未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贾某某、某某、张某甲、牙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立臣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监控录像、电话联系证人录像;6.其它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立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立臣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立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立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有多次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立臣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松涛

检察官助理:刘远歌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白立臣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