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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绍亮贩卖毒品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白绍亮,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7********,汉族,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号。2004年3月18日因犯抢夺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1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8日刑满被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绍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3日至4日期间,吸毒人员谢某某联系被告人白绍亮,先后三次分别以300元、200元、2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10颗、7颗、7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白绍亮将毒品放置在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旁路边的花坛内,谢某某先后三次到该处将毒品取走。

2、2019年6月15日22时许、6月18日22时许,吸毒人员乔某某联系被告人白绍亮,先后以500元、3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17颗、10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随后,白绍亮将毒品放置在玉溪市红塔区鸿源饭店后面的垃圾桶旁边,乔某某先后两次到该处将毒品取走。

3、2019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白绍亮在其租住的玉溪市红塔区右所**幢**号**室内,吸毒人员罗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3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6月20日11时15分,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玉溪市红塔区右所**幢**号**室内抓获被告人白绍亮。经搜查,从该房间内床头柜上的一个塑料盒子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1颗,从床垫下查获一个蓝色塑料自封袋,袋内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经称量,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11颗净重1.02克,装在蓝色塑料自封袋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净重19.61克,共计净重20.63克。经玉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以上查获的抽样、送检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绍亮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刚

代理检察员:葛文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白绍亮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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