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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聪喜诈骗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622号

被告人白聪喜,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2013年8月因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聪喜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白聪喜在西安市未央区阳光台365小区帮邻居安装家具时以名叫易某某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赵某某相识,后于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分别以购买“当代置业”楼盘房产和运营“莱科名车行”汽车公司资金周转为由从赵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84900元人民币。

2.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白聪喜在西安市未央区阳光台365小区停车场以名叫易某某的虚假身份与另一被害人邢某某相识后,以帮助邢某某低价购买位于河南商丘市的碧桂园天麓楼盘房产为由,从邢某某处骗得钱款共计88349元人民币。被告人白聪喜从上述两名被害人骗取钱款后,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费和支付“美荣达”汽车租赁公司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相关微信转账记录;

4.银行交易流水;

5.被害人陈述;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聪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聪喜系累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六年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19年11月27日

附:

1.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被告人白聪喜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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