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白苗,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4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捕前住包头市昆区**新城**栋**号,系包头市**商贸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5月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苗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白苗以为被害人张某某女儿王某某办理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正式职工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24万元,所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及投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害人被骗的时间、钱款数额以及经过。
2、书证银行交易流水,证实被害人给被告人的转账情况。
3、鉴定意见内蒙古允正声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对被害人移动电话中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
4、书证短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编造理由推延找工作事宜的事实。
5、书证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某在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进修期间无工资待遇的事实。
6、证人夏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谎称能够办理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正式工作骗取被骗人钱款的经过。
7、证人王某某、孔某某、钱某某、宋某某证言,证实王某某进入包头市第二附属医院实习的情况。
8、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9、书证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
10、书证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莉娟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苗现羁押于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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