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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荣金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白荣金,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白荣金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曾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7日被徐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0月21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7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被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3月2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荣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荣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白荣金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白荣金,听取了被告人白荣金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荣金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前后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白荣金在沛县大屯镇李庄村东北角的村委会的在建工地,抽取已预埋在墙内的电线约30米,盗走后被其变卖。

2.2020年5月25日夜间,被告人白荣金在沛县张寨镇东北角村史馆在建工地二楼,抽取已预埋在墙内的电线约30米,盗走后被其变卖。

3.2020年5月27日夜间,被告人白荣金在沛县张寨镇东北角村史馆在建工地一楼,抽取已预埋在墙内的电线30余米,连同盗走1捆(57.6米)“正泰”牌三相电缆线、1捆(33.6米)“正泰”牌两相电缆线、1捆“起航”牌两相电缆线、1袋铁钉(17.4千克)和1个塑料水桶。经核价,前述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444元。

综上,被告人白荣金盗窃作案3起,合计价值人民币444余元。

2020年6月2日,犯罪嫌疑人白荣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的部分物品;

2.发案经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卓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白荣金的供述与辩解;

6.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荣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荣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荣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荣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荣金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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