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白虹霞,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0********,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办公室**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宿舍楼**单元**号。2020年1月3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0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虹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白虹霞以能给被害人赵某某的妻子郭某某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妻子郭某某人民币共计80000元,被告人白虹霞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 2019年5月,被告人白虹霞以能给被害人刘某某的孩子安排到呼和浩特市农业大学附属小学上学为由,陆续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3000元,被告人白虹霞将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白虹霞家属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及交易流水、微信及短信截图、微信支付记录、谅解书及收条、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被告人供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虹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虹霞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共计人民币16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秀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白虹霞现在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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