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白超,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2008年5月23日因抢劫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5年11月10日被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诈骗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超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超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尚品怡佳酒店417房间,以开设淘宝店为由,将被害人冯某某的农行卡号及密码骗到手,后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手机验证,以被害人的名义进行网上小额贷款,并私自转出用于个人消费。被告人白超还盗用被害人冯某某的支付宝多次消费。经审计,白超盗窃冯某某农行卡内人民币44000元、支付宝内人民币8239.16元。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白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超的供述;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6、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白超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白超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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