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034号
被告人白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7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白郁驾驶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小葛渠南桥桥下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白郁驾驶的车内起获海洛因25.99克和甲基苯丙胺4.15g。毒品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收缴物品清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郁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意见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白郁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白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白郁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白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白郁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存海
检察官:熊道慧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白郁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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