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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银、张某甲等赌博、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宁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白银,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4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号,现租住宁夏吴忠市**酒店。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0月12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3年5月3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9月19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0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赌博,于2015年1月2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因寻衅滋事,于2016年6月19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8月26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9月2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6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于2018年5月14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9月29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0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9月19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0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20年1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乡******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11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5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9月19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0月2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41976********,汉族,大专文化,宁夏**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7日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11月8日经中卫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邢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宁夏中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镇**村**队**号,现住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中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乙、杨某某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同年3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13日、4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并补充移送起诉被告人邢某某、郭某某。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恶势力成员共同实施,或伙同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杨某某、李某乙、邢某某、郭某某等人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被告人白银于2010年4月6日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等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白银为纠集者,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为成员的恶势力。该恶势力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或伙同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寻衅滋事罪

1.2011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组织他人在中宁县黄滨村康某某家中聚众赌博,被告人邢某某和郭某某负责“放板”(指提供赌资,下同)、“打水”(指抽头渔利,下同)、维持赌场秩序。在赌博期间,因被害人李某丙坐庄输钱后想从邢某某处借得赌资继续赌博,被邢某某拒绝后导致赌博无法正常进行。邢某某将此事电话告知李某甲,李某甲及被告人白银到赌场后与李某丙发生争执,白银将李某丙坐的凳子踢翻后与邢某某及被告人郭某某对李某丙拳打脚踢,并持凳子击打李某丙头部,后因有人呼喊警察来了而逃离现场。散场后李某丙与李某甲相约到中宁县黄河大桥附近打架,白银从李某甲处得知李某丙约架后纠集邢某某、郭某某等人,李某丙纠集其兄李某丁先后赶到黄河大桥附近,后因李某甲找来何建华劝架后双方自行离去。案发后,被害人李某丙对被告人白银、李某甲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2011年夏天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刘某甲与其朋友王某甲、陈某某等人在中宁县世纪东苑小区东门口名滋烧烤店二楼的一个包间内喝酒,因刘某甲向陈某某挥手并开玩笑说“你可以走了”,被此时路过包间门口的被告人白银、张某甲等人听见,后张某甲等人持木棒冲进包间质问刘某甲等人为何对其大哥白银出言不逊,并持啤酒瓶、木棒击打刘某甲头部,致刘某甲头部受伤,紧接着张某甲等人又强行将刘某甲及王某甲带至白银等人所在的包间,逼迫二人给白银认错后才让离开。

3.2012年春节的一天,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朱某某、蒋某某等二十余人持刀、弩等工具,到被害人张某乙在中宁县余丁乡余丁村董某某家中组织的赌场。被告人白银、张某甲、蒋某某等人安排他人守住门口并进入屋内,蒋某某持弩指着被害人刘某乙的头不让动,白银、朱某某等人用刀背击砍张某乙、刘某乙背部,并拳打脚踢二人。后张某甲、蒋某某等人抓着张某乙的头发将张某乙拖至院内,与白银、朱某某等人再次对张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乙头面部受伤,期间刘某乙趁机逃跑,白银等人追赶未果后驾车逃离现场。

4.2014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白银及王某乙到**实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董事长秦某甲的办公室索要欠款,期间双方产生分歧,杨某某端起一杯茶水泼到**集团分公司总经理严某某脸上、身上,并将茶杯砸碎在地上,白银上前殴打严某某,后被秦某甲、王某乙拉开。白银又辱骂闻讯赶来的**集团员工周某甲、梁某某等人,并踢飞周某甲打扫茶杯碎片的簸箕,后白银、杨某某在他人劝说下才离开现场。次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白银伙同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再次到**集团,在办公楼前燃放鞭炮,指使他人将**集团的楼梯口用砖块封死,并指使张某甲等人跟踪**集团副总经理秦某乙及严某某,当晚所砌砖墙被**集团员工清理。第三日,张某甲等人继续跟踪贴靠秦某乙,致其恐惧无法正常办公,期间张某甲又带领人员又在**集团的楼梯口砌墙,后被集团员工清理。直至第四日16时许,**集团与杨某某就还款问题达成初步协议后,张某甲等人接到指示后才从秦某乙处撤离。

5.被告人李某乙为强揽中宁县学府中央在建工程,遂找被告人白银商量拆除被害人刘某丙学府中央工地围栏,白银让李某乙找好车和架子工后联系被告人张某甲。2015年5月31日中午,李某乙安排其外甥张某丙(另行处理)找好架子工后听从张某甲指挥。后张某甲指使张某丙开车拉着四五个架子工及一袋洋镐把到刘某丙工地,安排架子工拆除围栏。被害人刘某丙之子刘某丁上前阻拦,张某甲与刘某丁发生争执,并与到场的被告人朱某某等人将刘某丁打倒在地后抬着扔到工地门口。张某甲等人又与闻讯赶至现场的刘某丙发生争吵,刘某丙拨打电话报警,张某甲等人遂上前抢夺手机,将刘某丙手掌掰伤,并将手机砸坏后逃离现场。后张某丙驾车离开时与刘某丙等人发生争执,被赶至现场的白银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均系右手第一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白银将在工地拆除围栏时打伤他人的事情告知李某乙,李某乙委托白银处理此事,后经调解,李某乙向被害人刘某丙、刘某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元,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6.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害人季某某、马某甲及周某乙、刘某戊、“黑子”(马某甲的朋友,身份不详)等人在被告人白银经营的咖乐娱乐会所喝酒期间,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因琐事将“黑子”拉至会所门口拳打脚踢,季某某和马某甲上前拉架时亦被被告人白银、柳某某及张某甲拳打脚踢,并持棍棒殴打季某某及劝架的周某乙、刘某戊等人,被害人季某某、马某甲等人被打后离开酒吧。

7.2015年12月29日凌晨,被害人麻某某、海某某等人在中宁县平安西街金世缘酒吧喝酒期间,麻某某在酒吧门口与乘坐出租车途径此地的被告人白银发生纠纷,白银遂持橡胶棍追打麻某某,麻某某逃进酒吧躲避。白银进入酒吧未找到麻某某后,便持橡胶棍将酒吧的固定电话、大理石桌面、工艺花瓶、电脑显示器等物品砸毁,同时还殴打出面劝阻的酒吧员工李某戊,并将李某戊撕扯至酒吧门口。期间被告人柳某某纠集咖乐娱乐会所的保安张某丁、郝某某(均另案处理)赶至金世缘酒吧,与被告人张某甲、朱某某等人一同进入酒吧找到麻某某,对麻某某及劝架的海某某拳打脚踢,并将二人拖至酒吧门口继续拳打脚踢。白银还用橡胶棍殴打路过此地的徐某某的头部。处警民警到达后被告人张某甲等人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白银与金世缘酒吧经营者靳某某、被害人麻某某及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分别向靳某某、麻某某、徐某某赔偿0.3万元、0.5万元、0.1万元。

(二)赌博罪

1.2016年初,被告人白银及李某己(另案处理)在中宁县宁华家园小区白某某家中多次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及李某己负责“打水”。赌博期间,被告人白银等人抽头渔利至少4.5万元。

2.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白银在中宁县雅泰城市花园小区鼎盛公司内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负责“放板”,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打水”。赌博期间,被告人白银等人抽头渔利至少4万元。

3.2017年1、2月份,被告人白银、李某甲在中宁县锦源大酒店客房内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甲负责“打水”。赌博期间,被告人白银等人抽头渔利至少3万元。  

4.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白银、李某甲在中宁县沃尔德小区李某甲家中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场上“放板”,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打水”。赌博期间,被告人白银等人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三)被告人白银或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实施的违法活动

1.2013年4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甲电话告知正在银川的被告人白银,其被邢某某殴打。后白银伙同他人一起回到中宁寻找邢某某未果后,双方电话约至中宁县体育馆附近处理此事。在体育馆附近,邢某某、郭某某持刀,白银、张某甲持棒球棒准备打架时,被闻讯赶至现场的李某甲等人劝阻,白银用拳脚将邢某某打倒后双方离开。

2.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白银、张某甲及李某庚等人到中宁县杏花村夜市吃饭时,与被害人陆某某、康某乙等人邻桌而坐。白银与陆某某交谈过程中,张某甲因嫌陆某某斜坐着与白银说话便打了陆某某两巴掌被在场人员拉开,后又以康某乙将胳膊撑在桌面上与白银说话为由,揪住康某乙的头发让坐端正后再和白银说话。

3.201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白银驾车强行从中宁县雅泰城市花园小区南门车库入口驶出时,与保安郭某甲发生争执,白银下车举起车库门口的小桌子砸了郭某甲背部一下,造成郭某甲受伤。

二、被告人张某甲寻衅滋事罪

1.2015年1月1日晚21时许,杜某某(另案处理)因听说被害人刘某己此前在其经营的金钻酒吧喝酒闹事且消费后未结帐,并于当晚再次到酒吧消费,遂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到酒吧三楼刘某己等人所在的包间,对刘某己拳打脚踢,张某甲持甩棍殴打被害人李某辛及刘某己,致二被害人头部受伤。

2.2016年6月19日凌晨,被害人马某乙及穆某某、王某丙等人在咖乐娱乐会所消费期间,因马某乙与被告人张某甲在酒吧过道碰面互相不给对方让路,张某甲遂持凳子击打马某乙的背部,马某乙拿起啤酒瓶将瓶底打烂后准备殴打张某甲时被穆某某、王某丙等人拉至酒吧外面,被告人张某甲又持塑料洋镐把追赶至门外殴打劝架的穆某某及马某乙。马某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酒吧经理冉某某(另案处理)追上打倒在地,会所员工李某壬(另案处理)持洋镐把也殴打马某乙。后张某甲、李某壬等人又追上已逃至中宁县红宝商贸中心拐角处的马某乙,再次持洋镐把把马某乙打倒后逃离现场,致被害人马某乙左侧眉弓处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三、被告人李某甲赌博罪

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李某甲在中宁县沃尔德小区其家中以“推对子”的方式聚众赌博,郭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打水”。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抽头渔利至少1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白银、李某甲在开设赌场期间的违法所得分别为14.5万元、3万元。

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杨某某分别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乙、邢某某、郭某某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银纠集或伙同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伙同他人采取殴打、跟踪贴靠、砌墙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采取殴打、跟踪贴靠、砌墙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赌博抽头渔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或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采取殴打、跟踪贴靠、砌墙堵门等“软暴力”手段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被告人邢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所涉犯罪事实均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李某甲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白银、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柳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邢某某、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白银、李某甲违法所得依法追缴、没收,对未被足额查封、冻结的违法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彦彬

                                             张  瑞

                                             虎金平

2020512

附件:1.被告人白银、张某甲、朱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海原县看守所;被告人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中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乙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被告人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室;被告人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夏中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二十八册;光盘五十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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