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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锦华、白某某倒卖文物案)_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白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乡**村** 组,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白云清,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路**号,2006年12月25日,因犯倒卖文物罪被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008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倒卖文物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云清、白某某涉嫌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2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白云清以800元从陈敏(已判处,下同)等人处购得2件疑似文物(车轴)后伺机出售时,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7月18日,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30号,该2件疑似文物(车轴)为一般文物。

    2、 2012年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白云清在汉源县富林镇“雅安西康收藏汉源分会”古玩店,以1000元左右价格将3件疑似文物卖与陈敏,陈敏伺机出售时,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7月19 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29号,其鉴定意见为:涉案疑似文物3件中有珍贵文物1件(三级文物)。

     3、2019年10月30日、11月22日,汉源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白云清在汉源县富林镇“雅安西康收藏汉源分会”古玩店及住处查获其为出售而持有共计疑似文物14件, 2019年11月12、27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45、 52号、(2020)35号,其鉴定意见为:涉案疑似物品14件中有珍贵文物1件(三级文物);一般文物414 件。

     4、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期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某在知道陈敏在汉源县九襄镇交通北路104号其经营店内伺机出售购得、盗掘疑似文物后,将自己持有的15件疑似文物拿到此处存放在一起伺机出售,被汉源县公安局查获。2019年7月19 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29号,其鉴定意见为:涉案疑似文物15件中有珍贵文物3件(三级文物);一般文物6件。 

5、2019年10月30日、31日,汉源县公安局从被告人白某某住处为出售持有及交与曹立军出售疑似文物共计47件。2019年11月12日,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出具鉴定评估报告(2019) 45号,其鉴定意见为:涉案疑似文物47件中有珍贵文物5件(其中二级文物2 件,三级文物3 件);一般文物5件。

    案发后,被告人白云清、白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辩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云清、白某某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珍贵文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文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云清、白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毓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白云清、白某某现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财物(详见清单)。

4.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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