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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露盗窃案)_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白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露到奉节县鱼复街道“**浴足店”员工休息室内,趁休息室内员工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曾某某挂在墙上的挎包盗走。被告人白露将包内的人民币现金1300余元拿出后,将挎包及包内的医疗卡、银行卡、身份证等丢弃。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白露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前科资料、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白露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白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白露现被羁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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