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鹏祖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白鹏祖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村34号门口,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巨龙”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04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追回赃物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白鹏祖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面滩三村15栋1916号门口,乘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绿色“金箭”牌二轮电动车1辆,价值1480元。作案后,被告人白鹏祖将电瓶变卖,电动车丢弃。破案后,追回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款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等物证;
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桂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白鹏祖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鹏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鹏祖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鹏祖虽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刑教育,但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鹏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白鹏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白鹏祖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间依法处刑,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伟莉
书记员:王雅婷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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