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的尔么,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2011年3月24日因犯有盗窃罪被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强制隔离戒毒,未关押在看守所);同年3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案件移交昭觉县公安局办理;同年10月10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尔么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的尔么在西安与公安机关控制交付的买毒人张某某电话约定毒品交易。的尔么在西安五二一医院门口将一零包毒品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后,二人被当场抓获。民警依法从嫌疑人身上搜出贩卖毒品所得600元;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1克,经鉴定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尔么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海洛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火伍牛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及补充侦查卷3册;视听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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