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公诉一刑诉〔2017〕29号
被告人曲木布者,绰号瓦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农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的日伍合,绰号郭豪、阿合,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41996********,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农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阿来你色木,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95********,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农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的日石古,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镇**村**号,农民。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渭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渭滨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木布者、的日伍合、阿来你色木、的日石古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渭滨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并于同年7月1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的日石古、阿来你色木采取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毒品从四川大凉山自治州乘班车运往宝鸡,当晚入住宝鸡**酒店,在酒店客房内将毒品排出体外。次日中午11时,被告人的日伍合来到的日石古所住房间将毒品取走,后伙同被告人曲木布者分别乘车赶到宝鸡市高新四路**大厦*座*单元**号房间,对毒品添加辅料后重新进行加工,并将包装好的毒品藏入八宝粥罐中先后离开房间。的日伍合出门后在楼道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藏于八罐八宝粥罐内的46包海洛因,净重832.99克,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2017年3月中旬一天19时左右,被告人曲木布者在渭工路附近向瓦某某作贩卖毒品10克,获利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等;:
2、证人瓦某某作等证言;
3、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木布者、的日伍合、阿来你色木、的日石古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贩卖,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渭
2017年8月16日
附:1.被告人曲木布者、的日伍合、的日石古现羁押于渭滨看守所,被告人阿来你色木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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