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经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的某某在美姑县**乡**村家中喝了两瓶啤酒,酒后驾驶川W*****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往美姑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美姑县新桥乡桥头又喝了2瓶啤酒,后继续驾驶往美姑县方向行驶。在美姑县老市场门口被交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11.5mg/100ml,经四川鼎城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其血液含乙醇浓度为29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鉴定报告等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检察官助理:徐玉琼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的某某取保候审于美姑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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