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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9********,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家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经江苏省仪征市公安局决定并由美姑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柳洪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了被告人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的某某,本院于2020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另案处理)采用掰断铁防盗窗窗栏、翻窗入室的方式,由白某某望风,先后在江苏扬州、仪征、宜兴**入室盗窃10起,的某某单独盗窃2起,共盗得现金人民币9250.00元、100欧元及相关涉案财物若干;所盗部份现金被被告人的某某和白某某分赃或使用,所盗涉案财物部份因物证灭失无法鉴定外,其余涉案财物经鉴定价值为2898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的某某独自在江苏省江阴市**园**幢**室,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客厅,在客厅的吧台上盗窃了一只型号为M79363的帝舵手表及放在吧台一个包内的现金480元钱。被盗的M79363帝舵牌手表由被告人的某某交给白某某做销赃处理时,被白某某遗失。

2、2020年3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的某某独自在江苏省江阴市**花园**幢**室,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修某某家客厅,在客厅的一处柜子里盗窃了1条黄金叶香烟,在电脑房的书柜里盗窃了一台型号为ILCE—6000的黑色索尼牌单反照相机。被盗的ILCE—6000的黑色索尼牌单反照相机由被告人的某某交给白某某做销赃处理。

3、2020年3月31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区**路**号,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采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客厅,在客厅盗窃现金1200元。

4、2020年3月31日(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区**路**室,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采用掰断铁防盗窗窗栏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胡某某家客厅,在客厅茶几上的一个钱包内盗窃了现金900元钱。

5、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仪征市**花园**幢**室内,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采用掰断铁防盗窗窗栏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家客厅,在客厅椅子的裤兜内盗窃了现金300元钱。

6、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仪征市**花园**幢**室,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叶某某家客厅,在厨房椅子上的一皮夹内盗窃了现金200元钱;

7、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仪征市**花园**幢**室,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客厅,在客厅放置的一个包内盗窃了现金60元钱;

8、2020年4月4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宜江区**街道林溪山庄33栋,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窦某某家客厅,在客厅放置的一个女士皮夹内盗窃了现金910元钱及2张50元面值的现金欧元。

9、2020年4月5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宜兴市**号花园**号,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客厅,将一个橘色女士钱包内2700元现金和一个黑色沙驰(satchi)牌皮夹及一个墨绿色格子式LV牌手提包盗走,包内有一个墨绿色GUCCI牌皮夹及2000元现金。

10、2020年4月9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花园**幢,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客厅,在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盗得永结同心金条2块,红色绳子黄金吊坠1条,武汉商会纪念银币1枚,红色绳子黄金狮子手链1个,红色绳子黄金珠子1个。

11、2020年4月9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花园**幢,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客厅,在客厅茶几上盗窃了一包硬中华香烟及一包黄金叶香烟。

12、2020年4月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的某某伙同白某某在江苏省仪征市**花园**幢**室,由白某某望风,被告人的某某以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客厅,在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盗窃了现金500元。

被告人的某某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建议对的某某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光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2、起诉书8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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