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6********,傈僳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族自治州**族**族自治县**乡**村,住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因涉嫌重婚罪,被任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1日取保候审,1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的某某经蔡某某和阿某某等人介绍认识了江西籍男子龚某某,并于2017年10月11日,的某某与江西籍男子龚某某在南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在2018年8月5日,的某某因婚后生活不如意离开龚某某。随后又通过蔡某某等人介绍认识了河北籍男子孙某甲,2018年8月8日,的某某在未依法解除和龚某某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河北籍男子孙某甲在任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县婚姻登记处证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回复函、任县民政局的某某婚姻登记信息、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孙某乙、龚某某、贾某某、郑某某、饶某某、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书凤
附:
1.被告人的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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