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2********,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美姑县人,户籍所在地美姑县**乡**村**组**号,现住昭觉县工农兵小学附近。2019年10月18日,因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1月11日,昭觉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的某某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冬,被告人的某某在昭觉县烈士纪念塔附近,以150元价格买回一只活的野鸡。三天后,的某某就将野鸡杀了吃了,并将野鸡皮毛制作成品挂在其门市上。2019 年10月16日,民警在的某某门市查获白腹锦鸡制品一张。经鉴定,的某某制作的皮毛制品属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白腹锦鸡的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5.证人证言;6.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的日达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日达日在该案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20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的某某现被昭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证据卷及诉讼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