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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皇某某醉酒后(酒精含量为:151.824mg/100ml)驾驶豫NH8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西三环十字路口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豫N6U5**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皇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近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皇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1)豫法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DN374号:皇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151.824mg/100ml,(2)柘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1424120190000145,被告人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贵堂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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