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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住来安县新安镇**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来安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2月4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1日14时38分,被告人皇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来安县**镇返回来安县城,该车由东向西在来安县**路**大市场门前路段超速行驶过程中,驶入逆向车道,分别与被害人强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林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陈某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余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强某某当场死亡,林某某、陈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强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来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皇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提取、勘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彬

2020年3月6 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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