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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2********,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3时34分,被告人皇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X6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柘城县城关镇湖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皇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告人皇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杨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皇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皇某某现羁押在柘城县看守所;

2.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侦查卷宗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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