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9********,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吉林省镇赉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委**组,住吉林省长春市**小区**号楼**单元**,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皇某某伙同张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已死亡)、刘某甲(在逃),在洮南市**小区**号楼刘某乙家,强行向刘某乙索要债务,并用拳头和甩棍殴打刘某乙。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皇某某伙同张某甲向何某某高利放贷三万元钱,贷款期满后,皇某某、张某甲多次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并强行扣押何某某一辆轿车(车牌号吉G*****)向何某某催收贷款。
2018年11、12月份,被告人皇某某伙同张某甲向杨某某高利放贷三万元钱,还款期满后被告人皇某某多次通过电话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对杨某某进行催收贷款,并指使张某甲强行向杨某某索取债务,后张某甲伙同李某某、刘某甲前往杨某某所在单位洮北区**乡**小学辱骂、恐吓杨某某,逼迫杨某某还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刘某丙、艾某某、张某乙、陈某某、刘某丁、周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随意殴打、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臣
附:
1.被告人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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