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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上午,在柘城县皇集乡如意馆村,被告人皇某某将被害人张某甲的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30元。

2020年1月4日,在柘城县皇集乡崔庄大街,被告人皇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的豪爵牌摩托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摩托车照片;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领到条等;3.证人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增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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