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皇某某,女,汉族,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9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害人邓某某让被告人皇某某帮其网上购物,将自己的支付密码告知了皇某某。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皇某某多次在建辉湖南土菜馆南大明宫店内以给其母亲打电话为由借用邓某某手机使用,利用自己知晓邓某某微信支付密码的****,多次从邓某某微信上向其微信****,转账后将转账记录删除,共计盗窃邓某某3280元。2019年10月29日皇某某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进
2020年2月6日
附:1.被告人皇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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