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皇甫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8********,回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7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1月14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5年12月28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和张某乙等人与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和赵某某等人均在兰陵县城代村夜市郭记鸭脖饭店内吃饭、饮酒。
后双方无故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打斗,并造成皇甫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张某甲、赵某某受伤。经鉴定,上述五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均参与了打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张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皇甫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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