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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甫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皇甫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二期****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08日被隆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皇甫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6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皇甫某某饮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杨某某),沿隆阳区永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昌路与隆阳路交叉口以北30米处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相撞后车辆又与道路东侧金属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云M*****号小型普通客车与道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皇甫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皇甫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皇甫某某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2-3年之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  强

助理检察员:杨 浩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皇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保山市隆阳区**二期**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778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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