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皇甫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甫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皇甫某某酒后在西安市雁塔区光华路小悉尼新都门口,使用手机打砸路边停放的被害人张某甲的马自达牌轿车及张某乙的路虎牌小型越野车,致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698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8日皇甫某某被现场抓获。案发后,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文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
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提取、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皇甫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甫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