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1********,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文盲或半文盲,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被告人武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皇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1********,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被告人皇某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被告人苏某乙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被潘集区公安分局劳教一年。被告人苏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79********,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被告人武某乙曾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武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6********,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被告人苏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经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中午,被害人藏某某、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在淮河“灯草窝”流域对架河镇政府处置的沉船进行打捞作业。被告人武某甲联系皇某某某去查看,被告人苏某乙、苏某甲、武某乙接到皇某某某电话后相继到达“灯草窝”河段。五人驾驶小艇前去阻拦,登上打捞船后五人先对被害人藏某某等人进行辱骂。藏某某不堪其扰,上前与其理论,武某甲、苏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上前对其进行殴打,并造成藏某某腰部受伤。随后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赶来拉架,武某甲、苏某甲、苏某乙、皇某某某、武某乙五人又上前殴打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三人。水下作业潜水员许某某登船后上前劝架,苏某乙、苏某甲两人对其进行辱骂,随后武某甲等五人对其进行殴打、威胁、辱骂。期间,苏立峰曾拿铁螺丝殴打对方。约十几分钟后,水上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五人随即驾驶小艇逃离。
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藏某某椎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许某某左前额部软组织挫伤伴皮下血肿,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常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藏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皇某某某邀集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五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某、武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武某甲、苏立峰、苏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甲、皇某某某、苏某乙、武某乙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10个月,苏某甲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7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分别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珍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皇某某某现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武某甲、苏某乙、武某乙、苏某甲现在家。
2.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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