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皮云新,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5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京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京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云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京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京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京山市公安局于同年5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皮云新的妻子朱某某与同组村民王某某因矛盾发生口角。当日18时许,皮云新下班回家后,和朱某某一起与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夫妻在两家门前的马路上继续对骂。对骂过程中,皮云新持红砖猛砸徐某某头顶部,致徐某某当场倒地昏迷,随后皮云新离开现场回家。徐某某倒地昏迷约半小时后,王某与孙女皮某某将其拖回家中。11月12日,王某某见徐某某神志模糊、不吃不喝、不能言语,便向该村治保主任谢某某救助。当日19时许,谢某某安排村民将徐某某送到**镇卫生院治疗。**镇卫生院医生怀疑徐某某颅内出血,但无法进行相关检查,11月13日9时许徐某某出院。当日15时许,**市**院将徐某某送至**医院进行头部CT检查,徐某某因颅内出血被转入ICU病房治疗。11月21日13时许,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殁年57岁)。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因头部钝性机械性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提取的红砖一块;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等16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皮云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云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仕超
检察官助理 姚 荣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皮云新现羁押于京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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