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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伍华、王艳霞等诈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皮伍华,男,1974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4********,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馆**座**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皮伍华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艳霞,女,系皮伍华妻子,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公馆**座**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艳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胥希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园**栋**单元**层**户)。被告人胥希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金丽,女,198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王金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丹,女,1993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尹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舟,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道**号**巷**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熊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萌,女,199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客服,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被告人苏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博,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汪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剑,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襄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村**组)。被告人金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被告人杨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龙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5198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经理,住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被告人蔡龙飞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志云,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经理,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办**村**号。被告人徐志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天旭,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天穹队主管,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丁天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幼梅,女,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大冶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超越队主管,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被告人张幼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永利,男,1983年**月**日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3********,汉族,大学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开创队队长,住河南省西华县**镇**家属院**号。被告人李永利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9********,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镇**路**栋**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王者队主管,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街**号。被告人喻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汪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乙,女,1996年**月**日出生,甘肃省临洮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甘肃省临洮县**乡**村**社。被告人马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6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办**村**号。被告人肖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栋**楼**号)。被告人苏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荣耀队主管,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皮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91********,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乡**村**号。被告人郭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7********,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道**号**栋**楼**号。被告人殷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细**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2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被告人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台江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01996********,苗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贵州省台江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鹤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81996********,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号。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71********,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栋。被告人张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2********,汉族,高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道**号**栋**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5********,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宿舍。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4********,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辛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31985********,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亮剑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大道**号**栋**单元**室。被告人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86********,汉族,高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办**村**号。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3********,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小区**栋**号。被告人丁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蕲春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博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星火队主管,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天下地标服务有限公司腾飞部业务员,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街办**村**号。被告人吕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号)。被告人代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9********,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单元**楼**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胥希文、熊舟、尹丹、苏萌、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刘某乙、张某甲、王某乙、马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杨飞、喻某某、皮某甲、王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马某乙、袁某甲、殷某某、秦某某、刘某甲、黄某甲、徐志云、蔡龙飞、李永利、周某某、肖某乙、李某乙、吕某甲、郭某甲、苏某乙、王某丙、丁某甲、王金丽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代某某、贾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控制的湖北海云梦大数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湖北海云地标服务有限公司以经营互联网大数据、电子商务、海云地标商城等业务为幌子,利用从被告人代某某和贾某某等人处购买的“金玛汇富”、“嘉盛集团”等虚假外汇交易平台软件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财物。为了实施诈骗,皮伍华招募了被告人胥希文为副总经理,被告人汪博为业务总监,主管业务部,并任命被告人金剑、杨飞、蔡龙飞、徐志云为业务部门经理,被告人熊舟为行政部总监,被告人王金丽、尹丹、苏萌为公司客服,被告人丁天旭、张幼梅、皮某甲、喻某某、李永利、周某某、刘某乙、张某甲、王某乙、马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王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马某乙、袁某甲、殷某某、秦某某、刘某甲、黄某甲、肖某乙、李某乙、吕某甲、郭某甲、苏某乙、王某丙、丁某甲为公司业务部业务员,通过虚构第三方女性的身份,以交友为名结交微信好友逐步博取对方信任,再以虚假的外汇投资者身份发送虚假的盈利交易截图,诱骗被害人至虚假的“金玛”、“嘉盛”平台投资,通过投资平台的收款二维码将被害人投入的资金直接转入皮伍华、王艳霞控制的银行账户,由王金丽、尹丹、苏萌从软件后台虚拟客户的投资数额并添加到客户的交易账户。被告人王艳霞、胥希文、王金丽、苏萌、尹丹等人通过“金玛”、“嘉盛”平台的后台修改数据、控制涨跌,人为造成被害人交易账户盈利和亏损的假象以骗取投资人追加投资并达到骗取投资款的目的。通过该方法,以皮伍华为首的诈骗集团共骗取滁州市琅琊区的邱某某和郭某乙、何某甲等52名被害人人民币1252221.21元。

被告人皮伍华作为公司董事长,主导公司的诈骗活动,并实际控制用于收取诈骗资金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账户;被告人王艳霞作为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被告人胥希文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引进诈骗软件,并为 “金玛”、“嘉盛”诈骗平台的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操控后台数据。被告人汪博先后担任博飞部经理和业务总监,直接参与诈骗以及指导业务员实施诈骗。被告人熊舟作为行政部总监,负责招聘诈骗业务员等人事行政管理、诈骗业绩统计等公司日常工作。被告人王金丽作为客服,负责发放员工工资,为需要提现的被害人进行转账。被告人尹丹负责公司财务,计算员工工资,为资金提现的客户转账及操控后台数据。被告人苏萌作为客服,负责日常的操控后台数据。

具体实施诈骗的业务部门分为亮剑部、博飞部、腾飞部。其中亮剑部经理金剑,主管丁天旭、张幼梅;博飞部经理杨飞,主管皮某甲、喻某某;腾飞部经理蔡龙飞、徐志云,主管李永利、周某某。各部经理主要负责培训、管理业务员,并冒充投资老师发送虚假投资建议、指导客户交易;各部主管主要负责管理业务员,并以冒充投资老师、平台客服、普通投资者等身份协助经理诱骗客户;各部业务员负责不断诱骗客户并拉入本部组建的虚假投资微信交流群;本部其他业务员群内冒充投资者发布虚假盈利图,协助经理、主管共同鼓动客户投资。各部门业务员以各自客户投资亏损的金额为业绩进行提成;各部经理、主管以本部门所有业务员的业绩平分提成。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张幼梅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山东省济南市的被害人郭某乙加为好友,诱骗郭某乙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被告人丁天旭、张幼梅、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普通投资者结伙诱骗郭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郭某乙141563.94元人民币。

2.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江苏省如皋市的被害人何某甲加为好友,诱骗何某甲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普通投资者结伙诱骗何某甲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10日,共骗取何某甲8682.92元人民币。

3.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天津市的被害人杨某乙加为好友,诱骗杨某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结伙诱骗杨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3日,共骗取杨某乙16844.44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张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黄冈市的被害人唐某甲加为好友,诱骗唐某甲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结伙诱骗唐某甲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9日,共骗取唐某甲11659.55元人民币。

5.2018年6月,张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王某庚加为好友,诱骗王某庚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结伙诱骗王某庚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3日,共骗取王某庚17000元人民币。

6.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南省济源市的被害人张某己加为好友,诱骗张某己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结伙诱骗张某己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8日,共骗取张某己15000.1元人民币。

7.2018年12月,王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鄂州市的被害人顾某某加为好友,诱骗顾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结伙诱骗顾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顾某某14000.03元人民币。

8.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北京市的被害人郝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郝某某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普通投资者结伙诱骗郝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8日,共骗取郝某某56142.4元人民币。

9.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的被害人马某丙加为好友,诱骗马某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马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马某丙5602.28元人民币。

10.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南省漯河市的被害人康某甲加为好友,诱骗康某甲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康某甲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8日,共骗取康某甲6000元人民币。

11.2018年11月,被告人卢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被害人陈某乙加为好友,诱骗陈某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陈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3日,共骗取陈某乙2000.02元人民币。

12.2018年10月,卢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内蒙古自治区的被害人霍某某加为好友,诱骗霍某某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张幼梅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普通投资者诱骗霍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0月26日,共骗取霍某某2001.21元人民币。

13.2018年11月,被告人龚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鄂州市的被害人毕某某加为好友,诱骗毕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毕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30日,共骗取毕某某6199.07元人民币。

14.2019年1月,被告人舒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的被害人邱某某加为好友,诱骗邱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张幼梅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普通投资者诱骗邱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9日,共骗取邱某某3559元人民币。

15.2018年12月,舒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江苏省昆山市的被害人陈某丙加为好友,诱骗陈某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陈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6日,共骗取陈某丙2000.01元人民币。

16.2018年12月,被告人肖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鄂州市的被害人王某辛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王某辛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王某辛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4日,共骗取王某辛5000.03元人民币。

17.2018年12月,肖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广东省的被害人黄某丙加为好友,诱骗黄某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张幼梅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黄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4日,共骗取黄某丙3510.02元人民币。

18.2019年1月,被害人王某壬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通过微信,经被告人辛某某建的微信群内客户介绍,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张幼梅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王某壬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4日,共骗取王某壬4000.02元人民币。

19.2018年8月,被告人汪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浙江省浦江县的被害人王某癸加为好友,诱骗王某癸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张幼梅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王某癸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1日,共骗取王某癸70801.2元人民币。

20.2018年10月,被告人杨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张某庚加为好友,诱骗张某庚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被告人汪博、杨飞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张某庚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19日,共骗取张某庚4608.01元人民币。

21.2018年10月,被告人喻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戊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李某戊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金剑、丁天旭先后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李某戊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1日,共骗取李某戊77804元人民币。

22.2018年10月,被告人皮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北京市的被害人陈某丁加为好友,诱骗陈某丁在“嘉盛”平台上投资,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7日,共骗取陈某丁3005.03元人民币。

23.2018年10月,皮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江苏省无锡市的被害人张某辛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张某辛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冒充投资老师诱骗张某辛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14日,共骗取张某辛11403.48元人民币。

24.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的被害人陈某戊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陈某戊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陈某戊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陈某戊11615.55元人民币。

25.2018年11月,王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安徽省黄山市的被害人王某子加为好友,诱骗王某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王某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10日,共骗取王某子24804.11元人民币。

26.2018年11月,王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南省新乡市的被害人康某乙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康某乙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康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2日,共骗取康某乙60422.82元人民币。

27.2018年11月,被告人曹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江苏省苏州市的被害人余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余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余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7日,共骗取余某某24350.96元人民币。期间,曹某某谎称自己帮余某某在平台内充值5000元(实际为余某某自己充值赠送),骗取余某某5000元人民币。

28.2018年10月,被告人张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南省洛阳市的被害人吕某乙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吕某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吕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11日,共骗取吕某乙9432.2元人民币。

29.2018年9月,被告人马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陕西省汉中市的被害人王某丑加为好友,诱骗王某丑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王某丑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0日,共骗取王某丑65699元人民币。

30.2018年12月,被告人袁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的被害人杨某丙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杨某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杨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31日,共骗取杨某丙5000元人民币。

31.2018年5月,袁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南省原阳县的被害人雷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雷某某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雷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4日,共骗取雷某某6908.92元人民币。

32.2018年12月,被告人殷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武汉市的被害人罗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罗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罗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8日,共骗取罗某某19499.85元人民币。

33.2018年12月,被告人秦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黄石市的被害人李某己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李某己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李某己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3日,共骗取李某己4323.8元人民币。

34.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北省唐山市的被害人闫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闫某某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汪博、杨飞冒充客服、投资老师诱骗闫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0月9日,共骗取闫某某130069.86元人民币。

35.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浙江省青田县的被害人石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石某某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杨飞冒充客服诱骗石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0月16日,共骗取石某某9125.84元人民币。

36.2018年9月,被害人李某庚在河北省承德市经同事陈某己介绍,与被告人蔡龙飞使用的微信加为好友,蔡龙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第三方女性身份,诱骗被害人李某庚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李某庚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8日,共骗取李某庚10000.13元人民币。

37.2018年9月,蔡龙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四川省绵阳市的被害人何某乙加为好友,诱骗何某乙在“金玛”平台上投资,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何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9日,共骗取何某乙43837.4元人民币。

38.2018年9月,蔡龙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北省孝感市的被害人陶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陶某某在“金玛”平台上投资,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陶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8日,共骗取陶某某7510.28元人民币。

39.2017年11月,蔡龙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河北省承德市的被害人陈某己加为好友,诱骗陈某己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陈某己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7年12月26日,共骗取陈某己108859.98元人民币。

40.2018年9月,蔡龙飞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福建省晋江市的被害人何某丙加为好友,诱骗何某丙在“金玛”平台上投资,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何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6日,共骗取何某丙39787.98元人民币。

41.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北京市的被害人郭某丙加为好友,诱骗郭某丙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郭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郭某丙9824.15元人民币。

42.2018年11月,被告人肖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四川省成都市的被害人李某辛加为好友,诱骗李某辛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李某辛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2日,共骗取李某辛44510.06元人民币。

43.2018年11月,被告人李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的被害人于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于某某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于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5日,共骗取于某某14281.48元人民币。

44.2018年12月,被告人吕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湖南省永宁县的被害人唐某乙加为好友,诱骗被害人唐某乙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唐某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0日,共骗取唐某乙8816.04元人民币。

45.2018年10月,被告人郭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张某壬加为好友,诱骗张某壬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张某壬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2日,共骗取张某壬4786.6元人民币。

46.2018年9月,郭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广东省的被害人黄某丁加为好友,诱骗黄某丁在“金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黄某丁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19日,共骗取黄某丁7419.48元人民币。

47.2018年10月,被告人徐志云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贵州省金沙县的被害人聂某某加为好友,诱骗聂某某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徐志云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聂某某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7日,共骗取聂某某22770.01元人民币。

48.2018年10月,被告人苏某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陕西省城固县的被害人刘某丙加为好友,诱骗刘某丙在“金玛”、“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刘某丙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13日,共骗取刘某丙8936.59元人民币。

49.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丙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北京市的被害人李某壬加为好友,诱骗李某壬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指导老师诱骗李某壬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9年1月9日,共骗取李某壬29132.04元人民币。

50.2018年9月,被告人丁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浙江省宁波市的被害人李某癸加为好友,诱骗李某癸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诱骗李某癸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2月20日,共骗取李某癸3000.01元人民币。

51.2018年11月,丁某甲在微信上以虚构的第三方女性身份,将安徽省蚌埠市的被害人马某丁加为好友,诱骗马某丁在“嘉盛”平台上投资,由蔡龙飞冒充客服诱骗马某丁入金,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11月23日,共骗取马某丁6000.11元人民币。

52.2017年,被告人汪博和被告人金剑将被害人马某戊添加为微信好友,诱骗马某戊在“金玛科技”和“金玛商城”上投资,并以控制涨跌方式致其亏损。至2018年3月份,共骗取马某戊23109.2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胥希文、熊舟、尹丹、苏萌、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杨飞、苏某乙、皮某甲、蔡龙飞、徐志云、郭某甲、李永利、舒某某、殷某某、马某甲、王某乙、袁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曹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秦某某、丁某甲、黄某甲、周某某、李某乙、肖某乙、吕某甲在湖北省鄂州市海云地标商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金丽于2019年2月25日被湖北省鄂州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代某某、贾某某于2019年3月12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辛某某、王某丙、秦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吕某甲、肖某甲退出了全部涉案赃款,被告人王金丽、张某乙、王某甲、刘某乙、张某甲、龚某某、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丁某甲、黄某甲、肖某乙退出了部分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 服务器租赁信息、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寄押证明、充值、转账与聊天记录、退赃情况书证、企业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宋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王某己、张某戊、彭某某、袁某乙、李某丁、梅某某、黄某乙、袁某丙、皮某丙、夏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郭某乙、何某甲、杨某乙、唐某甲、王某庚、张某己、顾某某、郝某某、马某丙、康某甲、陈某乙、霍某某、毕某某、邱某某、陈某丙、王某辛、黄某丙、王某壬、王某癸、张某庚、李某戊、陈某丁、张某辛、陈某戊、王某子、康某乙、余某某、吕某乙、王某丑、杨某丙、雷某某、罗某某、李某己、闫某某、石某某、李某庚、何某乙、陶某某、陈某己、何某丙、郭某丙、李某辛、于某某、唐某乙、张某壬、黄某丁、聂某某、刘某丙、李某壬、李某癸、马某丁、马某戊的陈述。

5.被告人王艳霞、胥希文、熊舟、尹丹、苏萌、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杨飞、苏某乙、皮某甲、蔡龙飞、徐志云、郭某甲、李永利、舒某某、殷某某、马某甲、王某乙、袁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曹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秦某某、丁某甲、黄某甲、周某某、李某乙、肖某乙、吕某甲、王金丽、代某某、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关于皮伍华等人诈骗金额的审计报告。

7.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

8.支付宝、微信电子数据,被告人的手机、电脑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胥希文、王金丽、熊舟、尹丹、苏萌、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杨飞、苏某乙、皮某甲、蔡龙飞、徐志云、郭某甲、李永利、舒某某、殷某某、马某甲、王某乙、袁某甲、刘某甲、张某乙、王某甲、曹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秦某某、丁某甲、黄某甲、周某某、李某乙、肖某乙、吕某甲等人利用互联网技术,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胥希文、王金丽、熊舟、尹丹、苏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杨飞、蔡龙飞、徐志云、李永利、马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肖某乙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乙、皮某甲、郭某甲、舒某某、殷某某、王某乙、袁某甲、张某乙、曹某某、刘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肖某甲、辛某某、王某丙、秦某某、丁某甲、黄某甲、周某某、李某乙、吕某甲诈骗数额较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某某、贾某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的网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胥希文、尹丹、王金丽、熊舟、苏萌、丁天旭、张幼梅、刘某乙、张某甲、王某乙、马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舒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喻某某、皮某甲、王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马某乙、袁某甲、殷某某、秦某某、刘某甲、黄某甲、李永利、周某某、肖某乙、李某乙、吕某甲、郭某甲、苏某乙、王某丙、丁某甲系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学松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皮伍华、王艳霞、胥希文、王金丽、熊舟、尹丹、苏萌、汪博、金剑、丁天旭、张幼梅、杨飞、苏某乙、皮某甲、蔡龙飞、徐志云、郭某甲、李永利、殷某某、马某甲、王某乙、袁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曹某某、代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丙、李某甲、卢某某、龚某某、肖某甲、辛某某、汪某甲、喻某某、马某乙、王某丙、秦某某、丁某甲、黄某甲、周某某、李某乙、肖某乙、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移动硬盘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十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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