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19〕284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7********,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公馆**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9日到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1********,汉族,中专文化,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任 “**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太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51990********,汉族,初中文化,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太湖县**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包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29011991********,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路**号**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池州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85********,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潮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21991********,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大道**公馆**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镇**村**家**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9********,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园**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6********,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乡**镇**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7********,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任“**公司”**,家住安庆市**区**大道**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路**号**小区**楼**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6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0********,汉族,中专文化,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办事处**社居委**小区**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办事处**社居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94********,汉族,小学文化,2017年6月至2108年4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宿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90********,汉族,高中文化,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路**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望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9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3月27日被怀宁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5********,汉族,大专文化,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任“**公司”业务部**,家住安庆市**区**路**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曹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5日至2019时10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依法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7年4月,在武汉**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吴某乙提议下,龚某甲(已处)、龚某乙(已处)商议决定成立车贷公司,在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祁某某的协助下,于2017年4月10日在安庆市注册成立安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司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汽车商务信息咨询、二手车交易、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紫峰大厦A座901、902、903室作为办公场所,租用安庆市临港开发区内环西路**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仓库作为扣押车辆停放场地。公司成立后,成立“运营部”、“业务部”“贷后部”,业务部”设门店经理一名,下设业务团队,每个团队设团队经理一名,下有客户经理数名。“运营部”有面审专员、车评专员、合同专员、人事及财务人员,“贷后部”设贷后主管一名、贷后助理一名及贷后专员数人。
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公司”假借“汽车抵押借款”的名义,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的心理,招揽他人借款。借款过程中,由客户经理具体与客户洽谈,由车评专员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面审专员对借款人提交的房产等材料进行审查,再由贷后专员对借款人的住房、工作单位进行核实及定位,然后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专员提供的单方保存的格式合同及附加合同上签字,并以扣除“最后一期利息”、“GPS安装费”、“融资服务费”、“下户考察费”、“平台开户费”等名目收取高额费用,设置 “套路贷”诈骗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皮某某涉案15起,涉案金额572843元;被告人曹某甲涉案12起,涉案金额597686元;被告人金某甲涉案11起,涉案金额502374.65元;被告人包某某涉案11起,涉案金额340708元;被告人吴某甲涉案4起,涉案金额162273元;被告人潮某某涉案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35289元;被告人阮某某涉案3起,涉案金额98040元;被告人张某甲涉案3起,涉案金额66917元;被告人方某甲涉案2起,涉案金额56506元;被告人郑某某涉案2起,涉案金额52220元;被告人夏某某涉案1起,涉案金额27399元;被告人章某甲涉案2起,涉案金额27304元;被告人王某甲涉案1起,涉案金额242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22日,沈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R*****,别克凯越)抵押借款。
被告人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沈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另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另处)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另处)进行外访。最终,沈某某在**诸某某(已处)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423元。
当日,沈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50000元。随后,被告人潮某某便通过微信向沈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547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沈某某还款13期,共计还款44499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6120元、 GPS流量费1300元。
以上,沈某某被骗22890元。
2.2017年5月26日,程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起亚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郑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程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吴某丙(已处)进行外访。最终,程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2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7500元。
次日,程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120000元。随后,被告人郑某某电话向程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4130元。
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程某甲还款14期,共计10500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3600元、GPS流量费1400元。
以上,程某甲被骗39130元。
3.2017年6月9日,陈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沃尔沃汽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高某某(另处)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陈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丙进行外访。最终,陈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3193元。
次日,陈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0元。随后,**高某某向陈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16290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陈某甲还款12期,共计15831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7120元、GPS流量费1200元。
以上,陈某甲被骗74610元。
4.2017年6月23日,黄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别克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张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已处)进行外访。最终,张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8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5177元。
当日,黄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8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黄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6745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黄某甲还款13期,共计67301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2672元、GPS流量费1300元。
以上,黄某甲被骗30717元。
5.2017年6月23日,马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R*****,克莱斯勒)抵押借款。被告人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马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甲进行外访。最终,马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1914元。
当日,马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30000元。随后,被告人方某甲向马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3914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马某甲还款13期,共计2512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7332元、GPS流量费1300元。
以上,马某甲被骗12546元。
6.2017年7月3日,涂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长安牌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涂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随后,涂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5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1537元。
当晚,涂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25000元。随后,被告人潮某某向涂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2875元。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涂某某还款13期,共计19981元。利息5135元、GPS流量费1300元。
以上,涂某某被骗9310元。
7.2017年7月6日,许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A*****,荣威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许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许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3673元。
当日,许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许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437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许某某还款12期,共计4407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7880元、GPS流量费1200元。
以上,许某某被骗23450元。
8.2017年7月19日,陈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福特汽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陈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最终,陈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78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4582元。
当日,陈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78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陈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6413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陈某乙还款11期,共计5040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3552元、GPS流量费1100元。
以上,陈某乙被骗21065元。
9.2017年7月25日,叶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丰田凯美瑞)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叶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乙进行外访。最终,叶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6646元。
当日,叶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叶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426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叶某甲还款9期, 2018年5月还款3647元,共计还款5317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9040元、GPS流量费800元。
以上,叶某甲被骗24100元。
10.2018年5月11日,洪某丙(已处)联系疏某某,称如果需要资金可以来**公司。疏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苏E*****,宝马7系)抵押借款。由洪某丙接待,后又安排被告人金某甲具体负责,疏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已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杨某甲(已处)对疏某某的住房进行外访。回到公司后,疏某某在洪某丁(另处)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00000元,分两个合同,24期偿还,每期还款合计21541.31元。
当日,疏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向疏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36091.31元。
2018年5月至2018年6月,疏某某还款2期,共计43082.6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7882.62元、GPS流量费200元。
以上,疏某某被骗54173.93元。
11.2017年7月26日,王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荣威550轿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张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王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2064元。
次日,王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向王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270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王某乙还款11期,共计2292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7854元、GPS流量费1082元、逾期费240元。
以上,王某乙被骗11876元。
12.2017年7月27日,葛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起亚K3)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何某某(已处)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鲍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被告人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丙进行外访。最终,葛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2064元。
次日,葛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元。随后,**何某某向葛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3669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葛某甲还款11期,共计22704元。扣除本金后,利息7854元、GPS流量费1100元。
以上,葛某甲被骗12623元。
13.2017年7月27日,章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浙C*****,大众朗逸)抵押借款。被告人方某甲和徐某甲(已处)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章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乙进行外访。最终,章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7247元。
次日,章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随后,徐某甲向章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10080元。
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章某乙还款11期,共计还款79715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2780元、GPS流量费1100元。
以上,章某乙被骗43960元。
14.2017年7月31日,曹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奥迪A8轿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高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曹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吴某丙、龚某丙进行外访,潘某甲将车辆入库。最终,曹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8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61973元。
当日,曹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800000元。随后,被**高某某持卡转走80000元作为前期费用。
2017年9月1日,还款1期62473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8640元、停车费500元、逾期费500元。
以上,曹某乙被骗109640元。
15.2017年8月2日,王某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广汽传祺GS4)抵押借款。被告人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王某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8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6607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500元。
当日,王某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80000元。随后,被告人阮某某向王某丙索要了前期费用16674元(含6900元的车辆违章押金,已退还)。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丙还款10期,共计还款66933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2640元、GPS流量费900元、逾期费2560元。
以上,王某丙被骗46374元。
16.2017年8月3日,余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一汽森雅)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余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甲进行外访。最终,余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4023元。
当日,余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余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6000元。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余某甲还款2期,共计804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680元、GPS流量费200元。
以上,余某甲被骗9880元。
17.2017年8月3日,潘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福特翼博)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潘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徐某乙(已处)进行外访。最终,潘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7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5522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200元。
当日,潘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7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潘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13146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潘某乙还款10期,共计还款6020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5060元、GPS流量费1000元,逾期费4480元,上门费500元。
以上,潘某乙共计被骗44386元。
18.2017年8月4日,齐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雪佛兰科鲁兹)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何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齐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乙进行外访。最终,齐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7266元。
当日,齐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随后,**何某某向齐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868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齐某某还款10期,共计7266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000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齐某某被骗39680元。
19.2017年8月14日,钱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R*****,广汽传祺)抵押借款。被告人吴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钱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丙进行外访。最终,钱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45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3181元。
当日,钱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45000元。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向钱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6200元。其中,车辆违章押金3800元已于2017年9月14日返还。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钱某甲还款10期,钱某甲共计还款3181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206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钱某甲被骗19260元。
20.2017年8月13日,曾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雪佛兰)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钱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乙进行外访。最终,曾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3823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1600元、GPS安装费1500元。
2017年8月15日,曾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曾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69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曾某某还款6期,共计2293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9840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曾某某被骗20440元。
21.2017年8月20日,王某丁来到**公司用其哥哥王某戊车辆(浙J*****,路虎神行)抵押借款。**张某丙(已处)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丁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宫某某(已处)进行外访。最终,王某戊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70000元,分3期偿还,先息后本,利息为5846元/期。
当日,王某丁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70000元。随后,**张某丙向王某丁索要了前期费用11676元(含车辆违章押金3050元,后于2018年5月30日退还)。
2017年9月、10月,还款2期,共计11692元。2017年11月20日因需要一次性还前期借款本金,**张某丙要求被害人王某丁续贷进行“平账”,王某丁再次签订了一份170000元借款合同,分3期偿还,先息后本,利息为5846元/期。合同签订后,王某丁被索要了前期费用8426元。
2017年12月、2018年1月,还款2期,共计11692元。2018年2月7日,被告人金某甲要求被害人王某丁再次“平账”,王某丁、王某戊再次签订170000元借款合同,分3期偿还,先息后本,利息为5846元/期,并再次被索要了前期费用8426元。
2018年3月、2018年4月还款2期,共计还款11628元。2018年5月还清本金170000元。
以上,王某丁三次被骗60490元。
22.2017年8月22日,姚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梅赛德斯奔驰)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姚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丙进行外访。最终,姚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38433元。
当日,姚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姚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3464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姚某某还款10期,共计38433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7500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姚某某被骗210640元。
23.2017年8月29日,王某己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起亚智跑)抵押借款。被告人吴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己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丁(已处)进行外访。最终,王某己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4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3905元。
当日,王某己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4000元。随后,**徐某丙(另处)向王某己索要了前期费用8595元(含车辆违章押金4900元已退还)。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己还款10期,共计还款45075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5550元、GPS流量费1000元、逾期费2120元。
以上,王某己被骗22365元。
24.2017年8月30日,王某庚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宝马5系)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庚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王某庚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13233元。
当日,王某庚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王某庚索要了前期费用14300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王某庚还款10期,共计13233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4800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王某庚被骗63300元。
25.2017年9月1日,汪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宝马X3)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汪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另处)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汪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2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7956元。
当日,汪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20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汪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5436元。
2017年9月至2018年6月,汪某甲还款10期,共计8039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856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汪某甲被骗34996元。
26.2017年9月7日,周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起亚K2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章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周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吴某丁(另处)、刘某甲(另处)进行外访。最终,周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7956元。
当日,周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随后,被告人章某甲向周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387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周某甲还款10期,共计还款1569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360元、GPS流量费1000元、逾期费160元。
以上,周某甲被骗11390元。
27.2017年9月9日,周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长安CS75越野)抵押借款。被告人王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周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龚某丁进行外访。最终,周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65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5083元。
当日,周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650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向周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10147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周某乙还款6期,共计3049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3650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周某乙被骗24250元。
28.2017年9月12日,程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众泰汽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张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程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程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3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0066元。
当日,程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130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向程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19973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程某乙还款6期,共计58264元(其中2018年5月还款15000元,6月还款300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7300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程某乙被骗47773元。
29.2017年9月13日,罗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罗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吴某丁进行外访。最终,罗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4993元。
当日,罗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罗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29213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罗某某还款7期,共计104951元。扣除本金后,利息45920元、GPS流量费700元。
以上,罗某某被骗75833元。
30.2017年9月6日,徐某丁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奥迪Q5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徐某丁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徐某丁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4433元。
2017年9月8日,徐某丁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徐某丁索要了前期费用36073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徐某丁还款10期,共计14433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000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徐某丁被骗97073元。
31.2017年9月19日,向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传祺牌汽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常某某(另处)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向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丙(另处)进行外访。最终,向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4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971元。
当日,向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4000元。随后,**常某某向向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4462元(含车辆违章押金2450元,已退还)。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向某某还款10期,共计1671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71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向某某被骗8722元。
32.2017年9月21日,周某丁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雪佛兰唯欧)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周某丁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丙进行外访。最终,周某丁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75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5910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200元。
当日,周某丁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75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向周某丁索要了前期费用9325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2018年2月未还),周某丁还款6期,共计32445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3425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周某丁被骗23450元。
33.2017年9月21日,葛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号,别克昂科拉)抵押借款。被告人吴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葛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徐某乙进行外访。最终,葛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5793元。
当日,葛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0元。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向葛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42602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葛某乙还款7期,共计111134元。扣除本金后,利息44160元、GPS流量费600元、逾期费14376元。
以上,葛某乙被骗101738元。
34.2017年9月21日,王某辛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标致牌SUV)抵押借款。被告人章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王某辛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王某辛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5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566元。
当日,王某辛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35000元。随后,被告人章某甲向王某辛索要了前期费用3800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60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王某辛还款10期,共计2566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0080元、GPS流量费1000元、逾期费434元。
以上,王某辛被骗15914元。
35.2017年9月26日,张某丁来到**公司用车辆(皖R*****,大众牌小型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张某丁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张某丁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还款3523元。
2017年9月26日,张某丁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50000元。随后,被告人阮某某向张某丁索要了前期费用713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张某丁还款10期,共计3523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340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张某丁被骗21530元。
36.2017年9月27日,祝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宝马)抵押借款。由洪某丙接待,后交由皮某某团队的**龚某丙办手续,祝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吴某丙进行外访。最终,祝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00000元,分12期偿还,每期还款10813元。
当日,祝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100000元。随后,龚某丙向祝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5820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祝某某还款8期,共计86504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9040元、GPS流量费800元。
以上,祝某某被骗25660元。
37.2017年9月29日,胡某甲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福特翼虎)抵押借款。被告人吴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胡某甲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胡某甲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6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4028元。
2017年10月2日,胡某甲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60000元。随后,被告人吴某甲向胡某甲索要了前期费用5158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胡某甲还款9期,共计3625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2852元、GPS流量费900元。
以上,胡某甲被骗18910元。
38.2017年9月27日,金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江淮S3)抵押借款。被告人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金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金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6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4508元。
次日,金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60000元。随后,被告人阮某某向金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10056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7月,金某乙还款10期,共计4508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9080元、GPS流量费1000元。
以上,金某乙被骗30136元。
39.2017年9月30日,刘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陆风X7)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刘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潘某丙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洪某甲进行外访,最终,刘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5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886元。
2017年10月2日,刘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5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向刘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6535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刘某乙还款8期,共计1508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960元、GPS流量费900元。
以上,刘某乙被骗13395元。
40.2017年9月29日,方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北京现代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方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钱某乙进行外访。最终,方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5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0216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1000元。
次日,方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50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向方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37073元。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方某乙还款9期,共计181944元。扣除本金后,利息87300元、GPS流量费900元。
以上,方某乙被骗126273元。
41.2017年10月17日,叶某乙、金某丙为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福特蒙迪欧)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叶某乙、金某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外访。最终,叶某乙、金某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6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833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800元和车费200元。
次日,叶某乙、金某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56000元。随后,被告人曹某甲向叶某乙、金某丙索要了前期费用795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叶某乙、金某丙还款5次,共计19165元。扣除本金后,利息7000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叶某乙、金某丙被骗16450元。
42.2017年10月25日,陈某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A*****,雪佛兰汽车)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常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陈某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陈某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529元。
次日,陈某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20000元。随后,**常某某向陈某丙索要了前期费用2836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陈某丙还款7期,共计1070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4172元、GPS流量费700元。
以上,陈某丙被骗7708元。
43.2017年10月30日,蔡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R*****,奔腾X80)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蔡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蔡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5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697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1000元。
次日,蔡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35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蔡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15533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蔡某某还款8期,共计1913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664元、GPS流量费800元。
以上,蔡某某被骗23997元。
44.2017年10月30日,黄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宝马318)抵押借款。被告人郑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黄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潘某甲进行外访。最终,黄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5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3673元。期间,黄某乙被索要下户费300元。
次日,黄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随后,被告人郑某某向黄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3250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黄某乙还款7期,共计2403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8940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黄某乙被骗13090元。
45.2017年10月31日,徐某戊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大众途观)抵押借款。皮某某团队的**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徐某戊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杨某乙(另处)进行外访。最终,徐某戊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3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7960元。
当日,徐某戊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30000元。随后,被告人包某某向徐某戊索要了前期费用14084元。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徐某戊还款9期,共计7164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1996元、GPS流量费900元。
以上,徐某戊被骗36980元。
46.2017年11月10日,李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A*****,丰田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李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韩某某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李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30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9740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300元。
当日,李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300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向李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15540元,2017年11月24日退还其中的车辆违章押金100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还款8期,共计15792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7120元、GPS流量费800元。
以上,李某某被骗73660元。
47.2017年11月23日,谢某某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吉利博越)抵押借款。被告人潮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谢某某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戊(已处)进行外访。最终,谢某某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16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1854元。
当日,谢某某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160000元。随后,被告人潮某某向谢某某索要了前期费用32986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谢某某还款2期,共计2370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0176元、GPS流量费200元。
以上,谢某某被骗43362元。
48.2017年11月27日,汪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东南DX7)抵押借款。被告人张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汪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宫某某(已处)进行外访。最终,汪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约定借款20000元,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1409元。
次日,汪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向汪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4566元(含车辆违章押金2050元,已于2017年12月28日退还)。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汪某乙还款7期,共计9863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332元, GPS流量费700元。
以上,汪某乙被骗6548元。
49.2017年12月5日,吴某戊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大众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吴某戊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杨某甲对进行外访。最终,吴某戊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096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6288元。期间,被索要了下户费600元。
次日,吴某戊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26222元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82878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吴某戊还款6期,共计3772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9732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吴某戊被骗37154元。
50.2017年12月5日,吴某己来到**公司用车辆(皖G*****,雪佛兰科沃兹)抵押借款。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吴某己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丙进行外访。最终,吴某己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276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1575元。
次日,吴某己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9226元(含最后一期利息和车辆违章押金)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18374元。2018年1月5日退还了车辆违章押金1300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9月,吴某己还款9期,共计14175元。扣除本金后,利息2934元、GPS流量费900元。
以上,吴某己被骗11760元。
51.2017年12月6日,周某己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荣威RX5)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并让其填写借款申请表,周某己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丙进行外访。最终,周某己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538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3353元。
次日,周某己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17512元(含车辆违章押金)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36288元。2018年1月3日退还了车辆违章押金2700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周某己还款6期,共计2011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066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周某己被骗21478元。
52.2017年12月13日,陈某丁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本田思域)抵押借款。被告人包某某接待,陈某丁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杨某甲进行外访。最终,陈某丁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405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2314元。期间,陈某丁被索要了下户费400元。
次日,陈某丁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11027元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29473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陈某丁还款6期,共计13884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162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陈某丁被骗15189元。
53.2017年12月20日,马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长安CS35)抵押借款。被告人包某某接待,马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周某戊进行外访。最终,马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403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偿还2496元。
次日,马某乙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12898元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27402元。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马某乙还款7期,共计1747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019元、GPS流量费700元。
以上,马某乙被骗18617元。
54.2018年1月3日,周某庚来到**公司用车辆(浙B*****,别克威朗)抵押借款。被告人包某某接待,周某庚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方某丙(已处)进行外访。最终,周某庚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473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2912元。
2018年1月4日,周某庚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15955元后,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31345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周某庚还款6期,共计17472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052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周某庚被骗21607元。
55.2018年1月10日,刘某丙来到**公司用车辆(浙A*****,江淮)抵押借款。被告人潮某某接待,刘某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刘某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278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1836元。期间,刘某丙被索要了下户费800元。
当日,刘某丙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14199元(含银行按揭押金)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13601元。2018年3月7日退还银行按揭押金4720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刘某丙还款6期,共计11116元。扣除本金后,利息3468元、GPS流量费600元。
以上,刘某丙被骗14347元。
56.2018年1月12日,黄某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宝马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夏某某接待,黄某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方某丙进行外访。最终,黄某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6876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3951元。
次日,黄某丙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27399元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41361元。
以上,黄某丙被骗27399元。
57.2018年1月16日,王某壬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本田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王某壬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宫某某进行外访。最终,王某壬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78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4504元。
次日,王某壬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24505元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53495元。2018年2月1日退还车辆违章押金5350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王某壬还款5期,共计2252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5770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王某壬被骗25425元。
58.2018年1月22日,余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沪C*****,奥迪TT)抵押借款。被告人包某某接待,王某壬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余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9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5812元。
次日,余某乙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28674元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61326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余某乙还款5期,共计2906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9810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余某乙被骗38984元。
59.2018年1月30日,吴某庚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大众轿车)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和程某丙接待,吴某庚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洪某丁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吴某庚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03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6122元。
2018年2月3日,吴某庚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28730元(含车辆违章押金)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74270元。2018年2月7日退还车辆违章押金360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吴某庚还款4期,共计2448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920元、GPS流量费400元。
以上,吴某庚被骗32450元。
60.2018年1月31日,张某戊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凯迪拉克汽车)抵押借款。被告人曹某甲接待,张某戊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被告人方某丙进行外访。最终,张某戊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18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6527元。期间,被索要下户费800元。
当日,张某戊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40711元(车辆银行按揭押金)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77289元。2018年3月6日退还银行按揭还款押金11600元。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张某戊还款4期,共计26108元。扣除本金后,利息6040元、GPS流量费400元。
以上,张某戊被骗36351元。
61.2018年2月2日,鲍某乙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福特翼虎)抵押借款。**被告人潮某某接待,鲍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宫某某进行外访。最终,鲍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43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7888元。
当日,鲍某乙在被直接扣除各项费用35730元后,实际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放款107270元。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鲍某乙还款5期,共计3944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9150元、GPS流量费500元。
以上,鲍某乙被骗45380元。
62.2018年2月28日,胡某乙来到**公司用其妻子曹某丙名下车辆(皖H*****,奥迪A4L)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胡某乙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江某甲了解其基本情况,由**郝某某进行外访。最终,胡某乙在**诸某某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50000元,分3期偿还,前两期分别还利息6070元(包含100元/月的GPS流量费),最后一期还本金150000元。期间,胡某乙被索要下户费800元。
2018年3月3日,胡某乙收到龚某乙银行账户转账150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就向胡某乙索要了前期费用22870元(含银行还款押金11600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胡某乙还款3期,共计165740元。扣除本金后,利息11940元、GPS流量费200元、逾期费3600元。
以上,胡某乙被骗27810元。
2018年6月8日,胡某乙再次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奥迪A4L)再次抵押借款。由被告人金某甲接待,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洪某丁了解其基本情况,由**叶某丙(已处)进行外访。胡某乙在洪某丁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为150000元,分18期偿还,每期偿还12910.31元。
2018年6月9日,胡某乙收到龚某乙的银行账户放款150000元。随后胡某乙被索要了21765.46元前期费用至洪某丙账户。
以上,胡某乙两次被骗49575.46元。
63.2018年5月10日,曹某丁、陈某戊来到**公司用车辆(皖H*****,奔驰C50)抵押借款。被告人金某甲接待,曹某丁、陈某戊按照其要求提供了个人车辆、住房等相关材料后,由**龚某丙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安装GPS装置。由**洪某丁了解其基本情况,由**殷某某(已处)进行外访。最终,曹某丁、陈某戊在洪某丁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合同金额合计为400000元,分24期偿还,每期合计偿还26688.42元。
2018年5月11日,曹某丁、陈某戊收到放款共计400000元。随后,被告人金某甲便向曹某丁索要了前期费用61176.84元。
2018年6月10日,曹某丁还款1期,共计26688.42元。2018年6月21日被害人曹某丁与被告人龚某丁沟通后,还款400000元一次性结清。
以上,曹某丁被骗87865.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车辆抵押借款合同、融资服务协议、付款承诺申请书、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洪某丙、程某丁、诸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沈某某、程某甲、陈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皮某某、曹某甲、金某甲等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电子数据:腾讯微信转账记录、武汉**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安庆**财务数据、唐某某提供的U盘数据。
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事实
2017年7月27日,章某乙在**公司以浙C*****号车辆抵押借款。2017年9月30日17时许,该组织以逾期还款为由认定章某乙违约,被告人钱某乙和宫某某、方某甲等人通过GPS定位找到章某乙车辆并由宫某某将车辆拖至九江。被告人方某甲、钱某乙(另处)电话告知章某乙车辆被拖,章某乙遂寻求舒某某的帮助。后舒某某等人赶到现场,要求钱某乙、方某甲归还车辆,否则不得离开。钱某乙、方某甲立即向龚某乙、洪某丙报告,请求支援。洪某丙、龚某乙立即指使程某丁邀集**公司业务部、贷后部人员,以及洪某丙指使马某丙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前往现场。当晚24时左右,龚某乙、程某丁、吴某丙、周某丙、江某乙、马某丙、皮某某等**公司员工及社会闲散人员几十余人来到太湖县北中镇王府大酒店门口,以逾期还款为由认定章某乙违约,并以摆场子等施压,索要出场费、辛苦费,同时要求章某乙次日到宿松县城处理逾期和拖车事宜。期间,章某乙报警。后章某乙为平息事态,支付龚某乙3000元,并承诺次日再处理车辆事宜,龚某乙才带人离开。事后,该组织从“小金库”支出此次油费、过路费、餐饮费1726元和外援费14000元。
次日,章某乙应要求到宿松“谈判”,龚某乙、洪某丙、龚某丁、周某丙等人以扣留车辆等相要挟,向章某乙索要高额拖车费等。章某乙支付了20000元,才将车辆赎回。章某乙被敲诈勒索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于2018年8月9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曹某甲于2018年9月3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包某某于2018年8月13日到菱湖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方某甲于2018年9月25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9月30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吴某甲、张某甲于2018年9月21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阮某某、王某甲于2018年9月20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章某甲于2018年9月27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18年10月8日到怀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潮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在安庆高铁站被派出所民警抓获,金某甲于2018年9月6日在安庆格林镇小区被龙狮桥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皮某某退出人民币64702元,被告人金某甲退出人民币70566元,被告人包某某退出人民币88125元,被告人方某甲退出人民币15498元,被告人夏某某退出人民币32706元,被告人潮某某退出人民币59762元,被告人吴某甲退出人民币23597元,被告人阮某某退出人民币22918元,被告人张某甲退出人民币57515元,被告人章某甲退出人民币15043元,被告人郑某某退出人民币21177元,被告人王某甲退出人民币116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轮签表、转款申请表、安庆门店小金库支出明细等;2.证人证言:龚某乙、程某丁、宫某某、舒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章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皮某某、方某甲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舒某某提供的视频、唐某某U盘中经营日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甲、潮某某、阮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夏某某、章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曹某甲、金某甲、包某某、吴某甲、潮某某、阮某某、张某甲、方某甲、郑某某、夏某某、章某甲、王某甲诈骗公私财物,其中皮某某、曹某甲、金某甲数额特别巨大,包某某、吴某甲、潮某某、阮某某、张某甲、方某甲、郑某某数额巨大,夏某某、章某甲、王某甲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甲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方某甲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方某甲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皮某某、曹某甲、包某某、吴某甲、阮某某、张某甲、方某甲、郑某某、夏某某、章某甲、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朋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曹某甲、金某甲、包某某、吴某甲、潮某某、阮某某、张某甲、夏某某、王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被告人方某甲、郑某某、章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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