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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307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7时54分许,被告人皮某某驾驶湘J7****号小轿车从横沥镇往大湖溪方向行驶,行驶至惠城区S120线(**门业前)路段时,与行人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庄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皮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皮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房云文

                              检察官助理 熊椿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51200****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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