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皮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因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嫌疑,于2020年6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起,被告人皮某某在“亚米”直播平台进行直播,为吸引观众赠送平台虚拟礼物从中牟利,被告人皮某某在直播过程中宣传其会向刷礼物前五名的观众发送“福利视频”,即本人拍摄的淫秽视频。
2020年6月4日15时许,苏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通过“亚米”直播平台向被告人皮某某打赏了“跑车”虚拟礼物,被告人皮某某遂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玖月”和“葡萄”向苏某某发送了共计56个色情视频。经鉴定,上述视频中有45个属于淫秽视频。经审查,其中有33个未重复视频。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皮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海莲
2020年11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皮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六张,手机三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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