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汽车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皮某某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P****9)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顺密路与北韩路交叉路口南侧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皮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酒精检验报告、视听资料、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皮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皮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手续1份;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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