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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皮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黄石市**材料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皮某甲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B****号的两轮摩托车(后载乘客皮某乙),沿着**国道从**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路段时与行人侯某某发生碰撞,致皮某甲、皮某乙、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被告人皮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皮某甲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37.6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皮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皮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甲无有效证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皮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99580****

  2.案卷材料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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