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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616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丰都县**街道**村**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强制措施期限届满被释放,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皮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皮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4****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江北区九街出发,经建新东路行驶至江北区大兴村加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受损。经乙醇呼气测试后,皮某某被民警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皮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9mg/100ml。

被告人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皮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验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皮某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合法驾驶资格,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途径城市道路,后被民警查获;负事故同等责任,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证人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皮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在现场等待,直至被民警查获;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皮某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其驾驶的车辆未见异常。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涛

检察官助理  陈  诚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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